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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罚款的收取、缴纳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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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是行政处罚法建立的重要制度。其意思是,除法律规定的个别情况外,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不得自行收缴罚款,但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同时,罚款必须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或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返还罚款。但在执法实践中,仍有个别公安机关为了小团体的利益,制定或变相制定罚款指标,使人民警察对可以罚款或不罚款的行为进行罚款,并按最高罚款限额处罚;一些个别人民警察甚至以权谋私,不向行为人出具罚款收据,或者在出具的罚款收据上不如实填写罚款金额;其他公安机关不严格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罚款收入不上缴或不完全上缴。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也不利于公有效的执法。为了解决上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防治腐败,从而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维护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有利于公平有效的执法。在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时,第115条重申了这一制度。
下面是为您整理的行政处罚罚款的收缴原则的相关内容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违反《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新建、改建铁路的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未依法根据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设立标桩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处以相应罚款:(一)违法情节较轻的,处2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二)违法情节较重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法情节严重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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