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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
《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哺乳期喂奶时间。 《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期禁忌的其他劳动,不得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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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哺乳假期满后有困难的,哺乳假可酌情延长。对于哺乳未满1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1、根据相关规定,当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还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那么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延续到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 3、4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和终止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员工的劳动关系; 3、如用人单位在三期结束后,终止员工的劳动关系,那么就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款和第47条规定,支付经济赔偿金。
哺乳假中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 1、用人单位对女职工不得以其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由降低其工资待遇; 2、如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方可终止合同。 3、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胎生育的,每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4、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期间从事国家法律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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