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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提出的关于宅基地买卖的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不允许买卖。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也不予批准。至于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建议你向司法机关进一步咨询。
《土地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宅基地申请条件: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宅基地转让有其特殊规定,建议你将情况陈述清楚,再作解答.(详情请咨询A律师,愿意提供相关法律服务,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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