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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送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
邮寄送达,是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之一,具有法律效力。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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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用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方式。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而在法院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寄送法律文书的情况下,由于投递人员对于法院送达的相关规定不了解,导致其为了图方便,往往将邮件交给收件人所在地点的收发室、门卫室、物管办公室等处,并未交到当事人手中,造成当事人比回执上显示的签收日期晚一段时间收到法律文书,甚至出现法律文书遗失的情况。笔者办理的一个案件就出现了物管代收判决书,导致法院认为当事人错过上诉期的现象。
法院的传票,以直接送达为原则,以邮寄送达为补充,特殊情况下,公告送达。邮寄送达,一般是直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地址邮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章,都规定了严格的送达程序。比如,民诉法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刑诉法的规定比民诉法则更强调传票、通知书直接送达原则。
对于民事诉讼邮寄送达规定,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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