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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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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果树:⑴桃树2米×3米。⑵梨树3米×4米。⑶苹果树、杏树及其他核果树2米×4米。2、干果树的最大密度规格均为3米×4米。第五条树冠整齐的各类果树单株补偿标准依据胸径分别确定:3厘米以下经过嫁接移栽的干果树,一年生补偿25元,二年补偿50元。3、树冠不整的各类果树单株补偿标准按树冠整齐的各类果树单株补偿标准的50%-80%计算;没有树冠而根部生枝的,每株补偿40元。第六条大棚鲜果树(含油桃、葡萄等)的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第七条露地葡萄的补偿标准依据单位面积的产量和产值计算。1、单位面积产量分别为:(1)二至三年生每公顷6000-7500千克。(2)三年生以上每公顷7500-45000千克。2、产值以省统计部门确定的不变价格计算。3、一年生只补偿成苗培育费,每公顷最高不超过9000元。4、葡萄的架杆、铁丝等其他辅助设施每公顷补偿4500-7500元。第八条各类果树苗圃的补偿标准分别为:1、第一年砧木苗圃,每公顷补偿30000元;二年生嫁接半成苗,每公顷补偿60000元。2、其他果树苗圃,一年生的每公顷补偿22500元;二年生的每公顷补偿45000元。第九条柴杂树苗圃的补偿标准按《唐山市土地管理办法》附录中规定的一般水浇地产值计算。第十条征用林地上的树木,归原林木所有权单位或个人所有。第十一条各类树木的补偿标准如下:1、紫穗槐、簸箕柳每堆补偿7─8元。2、玫瑰、丁香每堆补偿12─15元。3、青腊杆、桑叉每根补偿2─3元。4、各类观赏树木、花卉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5、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旅游风景区树木的补偿标准,按其防护效益和其特定的经济价值经评估确定。6、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各类温室的补偿标准如下:1、砖石结构围墙,骨架为钢筋或角铁的,每平方米补偿40元;有取暖设施的每平方米补偿50元(含土墙)。2、骨架为竹杆,塑料盖顶的,每平方米补偿35元(含土墙)。第十三条各类大棚的补偿标准如下:1、骨架为钢筋或角铁的,每平方米补偿15元。2、骨架为竹杆,塑料盖顶的,每平方米补偿10元。3、小拱棚每平方米补偿5元。第十四条鱼、虾、蟹养殖业的补偿标准按照产量和上一年度的市场平均价格确定。第十五条鱼、虾、蟹养殖业的单位面积产量按下列标准计算:1、池精养鱼:鲤鱼、鲢鱼、鳙鱼和鲫鱼每公顷7500─15000千克;罗非鱼、草鱼和泥鳅每公顷7500千克;元鱼每公顷2355千克;白鲳鱼每公顷3750-6000千克。2、池散混养鱼:每公顷3750─4500千克。3、池养虾:每公顷555千克。4、池养蟹:每公顷375─750千克。5、其他鱼种的产量经有关部门评估确定。第十六条鱼、虾、蟹池的补偿标准为每公顷30000-35000元。第十七条水井补偿标准如下:1、民用水井,深度不足40米的每眼补偿2000元;40米以上的每眼补偿3000元。2、水泥管机井,每米补偿70─150元。3、铁管机井,每米补偿350─450元。4、新型钢筋水泥管机井,每米补偿250─300元。注:本标准仅供参考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迁葬费每具补偿200元。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考察价值的古墓,迁葬补偿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确定。其他坟墓不予补偿。第十九条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核算执行。第二十条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执行中的问题由唐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讨论,比如树冠是整齐的果树和树冠不整齐的果树的补偿都是不一样的,还有就是大棚里的果树与外面的果树的补偿标准也是不一样的。
果树补偿标准时间:2009-06-05 15:47来源:未知作者:admin点击: 2次1、苹果树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5-90元;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90-210元;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210-12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00元。2、梨树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5-45元;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45-144元;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144-12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00元。3、桃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45元;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45-144元;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补偿144-360元;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80元。4、葡萄树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补偿10-90元;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补偿90-180元;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80元。5、枣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10-80元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补偿80-650元;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20元。6、板栗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补偿10-180元;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180-900元;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450元。7、杂果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补偿10-30元;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补偿30-8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40元。
各地的标准有差异。《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因此,对于果树的补偿标准是由各地政府出台,并会下发正式文件,一般是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联系的。正常情况下,果树属经济林木,可分四种档次,一是培育期(1-5年);二是初果期(6-8年);三是盛果期(9-25年);四是衰果期(26年以上)。 不同的果树生长期会有不同的补偿标准,以当地市政府的文件为准。 相关法律知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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