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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树补偿标准时间:2009-06-05 15:47来源:未知作者:admin点击: 2次1、苹果树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5-90元;...
1、投入期只补偿投资成本(按年份累加),包括果树苗农药、肥料、人工等的投入,如每亩补偿低于青苗费,按青苗费补偿。2、收获期开始第一年按投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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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果树:⑴桃树2米×3米。⑵梨树3米×4米。⑶苹果树、杏树及其他核果树2米×4米。2、干果树的最大密度规格均为3米×4米。第五条树冠整齐的各类果树单株补偿标准依据胸径分别确定:3厘米以下经过嫁接移栽的干果树,一年生补偿25元,二年补偿50元。3、树冠不整的各类果树单株补偿标准按树冠整齐的各类果树单株补偿标准的50%-80%计算;没有树冠而根部生枝的,每株补偿40元。第六条大棚鲜果树(含油桃、葡萄等)的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第七条露地葡萄的补偿标准依据单位面积的产量和产值计算。1、单位面积产量分别为:(1)二至三年生每公顷6000-7500千克。(2)三年生以上每公顷7500-45000千克。2、产值以省统计部门确定的不变价格计算。3、一年生只补偿成苗培育费,每公顷最高不超过9000元。4、葡萄的架杆、铁丝等其他辅助设施每公顷补偿4500-7500元。第八条各类果树苗圃的补偿标准分别为:1、第一年砧木苗圃,每公顷补偿30000元;二年生嫁接半成苗,每公顷补偿60000元。2、其他果树苗圃,一年生的每公顷补偿22500元;二年生的每公顷补偿45000元。第九条柴杂树苗圃的补偿标准按《唐山市土地管理办法》附录中规定的一般水浇地产值计算。第十条征用林地上的树木,归原林木所有权单位或个人所有。第十一条各类树木的补偿标准如下:1、紫穗槐、簸箕柳每堆补偿7─8元。2、玫瑰、丁香每堆补偿12─15元。3、青腊杆、桑叉每根补偿2─3元。4、各类观赏树木、花卉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5、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旅游风景区树木的补偿标准,按其防护效益和其特定的经济价值经评估确定。6、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各类温室的补偿标准如下:1、砖石结构围墙,骨架为钢筋或角铁的,每平方米补偿40元;有取暖设施的每平方米补偿50元(含土墙)。2、骨架为竹杆,塑料盖顶的,每平方米补偿35元(含土墙)。第十三条各类大棚的补偿标准如下:1、骨架为钢筋或角铁的,每平方米补偿15元。2、骨架为竹杆,塑料盖顶的,每平方米补偿10元。3、小拱棚每平方米补偿5元。第十四条鱼、虾、蟹养殖业的补偿标准按照产量和上一年度的市场平均价格确定。第十五条鱼、虾、蟹养殖业的单位面积产量按下列标准计算:1、池精养鱼:鲤鱼、鲢鱼、鳙鱼和鲫鱼每公顷7500─15000千克;罗非鱼、草鱼和泥鳅每公顷7500千克;元鱼每公顷2355千克;白鲳鱼每公顷3750-6000千克。2、池散混养鱼:每公顷3750─4500千克。3、池养虾:每公顷555千克。4、池养蟹:每公顷375─750千克。5、其他鱼种的产量经有关部门评估确定。第十六条鱼、虾、蟹池的补偿标准为每公顷30000-35000元。第十七条水井补偿标准如下:1、民用水井,深度不足40米的每眼补偿2000元;40米以上的每眼补偿3000元。2、水泥管机井,每米补偿70─150元。3、铁管机井,每米补偿350─450元。4、新型钢筋水泥管机井,每米补偿250─300元。注:本标准仅供参考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迁葬费每具补偿200元。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考察价值的古墓,迁葬补偿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确定。其他坟墓不予补偿。第十九条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核算执行。第二十条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执行中的问题由唐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讨论,比如树冠是整齐的果树和树冠不整齐的果树的补偿都是不一样的,还有就是大棚里的果树与外面的果树的补偿标准也是不一样的。
农村果树地征地补偿一般遵循以下补偿原则: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农村果树地征地补偿一般遵循以下补偿原则: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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