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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央行规定,发行空头支票或者发行与预留签名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产为目的的,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罚款不低于1000元;逾...
①罚款我国《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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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对空头支票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实施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处罚依据和标准为《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并且建立了空头支票违规行为的“黑名单”制度。
这种情况下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达到一定的数额,涉嫌诈骗罪。 根据《票据法》 第八十七条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第一百零二条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第一百零三条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空头支票指不能兑现,即取不到钱的支票。 对空头支票的处罚:对于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出票人将被处以支票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还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出票人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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