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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种优惠对外商投资企业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优惠 1、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
外资企业新政策的优惠具体有以下几点: 1、外资企业进口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①对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的物料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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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不同的地区对于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有所差异,各位外资企业的法人可在登记前到各地区做相关了解,选择适合自己发展的区域进行设立登记。
1、企业受让土地使用权,在统一价格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科技含量、税收预期等情况,由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实行弹性地价。 2、生产型工业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可向开发区申请租用短期土地使用权,其标准为:租用年限5年以下(不含5年)的,租用费为600元/亩·年;租用年限5年以上的,租用费为1000元/亩·年。一次性签订合同,租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租用费用一次性付清。 3、外商投资建设和经营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充分利用该设施的优势,依法经营项目一定范围内的服务设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交通基础设施沿线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经营,并在出让地价上享受优惠。 4、对外商以合作形式投资到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可以同等金额的土地使用权予以补偿,土地出让价可按现行地价减免15%。 5、外商一次性投资4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用地,按政府指导价本市级留成部分优惠50%,一次性付款的再优惠5%。 6、对内资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用地,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营业税优惠 1、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不征收营业税。 2、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指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并取得省科委出具的审核意见证明或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省商务厅或其授权的地方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批准文件)、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以及采取按产品销售比例提取收入等形式取得的“入门费”、“提成费”等作价方式取得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进行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4、对外商投资企业中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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