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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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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2、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7月通过的《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动物致人损害分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和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这两种,举证责任也要分情况分析: 1、在一般情形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被人应当证明以下事项:有动物侵害的事实发生,该动物与责任承担义务人之间具有饲养或管理关系、造成了损害的后果、动物侵害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责任义务承担人及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如果主张减轻或免除责任,应当证明被侵权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 2、动物园动物致损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动物园对其无过错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动物园不能证明其已尽到管理责任,则推定其有过错,从而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则无须对动物园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3、饲养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举证分配,被侵权人除须证明侵害事实、损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之外,还需证明导致其受损害的动物是相关禁止饲养的,而饲养人或管理人违反规定饲养了该危险动物。被侵权人无须证明饲养人或管理人存在过错,也无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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