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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仲裁法解释》第29条、《民事诉讼法》第20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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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需要提交文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如果代为申请执行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在许多方面类似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因此,在一些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或多边国际条约中,甚至两者一起作出规定,或者作类推适用。但是两者之间还是有一些重要的区别,各国的要求也不一样。基于《纽约公约》的普遍影响,这个问题主要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来讨论。《纽约公约》通过排除的方式规定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被请求承认和执行的裁决有公约规定的排除的,被请求执行国有权拒绝承认和执行,即外国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请求承认和执行的机关可以根据仲裁裁决执行义务人的请求和证明拒绝承认和执行:1、仲裁协议无效。2、没有给予适当的通知或者申辩。3、仲裁庭超越权限。4、仲裁庭的构成和程序不当。5、裁决不具有约束力或被撤销或停止执行。此外,根据《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家主管部门认为,根据该国法律,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主动拒绝承认和证明:(1)裁决是不可裁决的;(2)承认或执行违反该国公共政策的裁决。
(1)没有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将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2、《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五十八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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