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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要注意什么

2021-12-01
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在许多方面类似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因此,在一些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或多边国际条约中,甚至两者一起作出规定,或者作类推适用。但是两者之间还是有一些重要的区别,各国的要求也不一样。基于《纽约公约》的普遍影响,这个问题主要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来讨论。《纽约公约》通过排除的方式规定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被请求承认和执行的裁决有公约规定的排除的,被请求执行国有权拒绝承认和执行,即外国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请求承认和执行的机关可以根据仲裁裁决执行义务人的请求和证明拒绝承认和执行:1、仲裁协议无效。2、没有给予适当的通知或者申辩。3、仲裁庭超越权限。4、仲裁庭的构成和程序不当。5、裁决不具有约束力或被撤销或停止执行。此外,根据《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家主管部门认为,根据该国法律,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主动拒绝承认和证明:(1)裁决是不可裁决的;(2)承认或执行违反该国公共政策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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