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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有关人...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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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建应急救援队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专业器械、设备和安全防护装备,根据需要建立专业应急救援(培训)基地。并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日常管理和培训演练,定期组织心理辅导和咨询,提高救援人员的抢险救援和安全防护能力,为应急队伍和危险岗位从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负责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及时返还,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统一调配、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保障系统,结合区域、部门特点,合理确定应急物资储备的品种、规格、数量,制定保管、轮换和补偿标准,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和保障特种应急物资、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应急物资的储备,建立和完善与其他省、自治区、的应急物资协调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幼儿园、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物资储备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并统一纳入物资储备信息数据库,将数据接入各级政府应急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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