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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原告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向他的委托人、被告方及有关的组织、公民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
辩护律师经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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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起刑事诉讼和附带民事诉讼; 2、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回避; 3、出席法庭审判,参加法庭调查和辨认,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新的证据,传唤证人,申请重新鉴定和勘验; 4、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 5、请求法院调解或与被告人自行和解; 6、在审判前撤诉; 7、阅读或听取审判笔录,有权请求补充或改正; 8、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时,有权上诉; 9、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出申请。
《民事诉讼法》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律师作为民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一个最为直接的优越性就是律师在代理工作中,依据《律师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享有广泛的执业权利。关于律师作为民事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代理律师依法直接享有的权利,这部分权利的产生根据是代理律师的身份。二是依代理关系而取得的诉讼权利,这部分权利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当事人又通过委托授权而将其授予了代理律师。《民事诉讼法》规定代理律师在代理诉讼中享有调查收集证据和查阅本案的有关材料两方面的权利,这两方面的权利可以说是律师依法直接享有的权利,也就是说,只要是律师并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到民事诉讼中来,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就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收集、调查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就有权查阅自己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这些可以查阅的材料是指除合议庭评议笔录和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以外的任何材料,如询问当事人的笔录、调解笔录、开庭审理笔录等。
辩护律师经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律师认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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