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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经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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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本案相关材料,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批准,受害者及其近亲属,受害者提供的证人同意,可向他们收集本案相关资料。辩护律师认为,在侦查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资料未提交的,可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取得相关证据。
对于存放于国家机关且可以对外公开查询的证据,比如工商登记资料、土地房产登记资料、车辆登记资料等,辩护律师可以放心大胆地去调取,这个不会有什么风险。对于存放于国家机关但不提供对外查询的,辩护律师只能申请办案机关依法调取,此时应提交书面的《调查取证申请书》,而不能仅仅口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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