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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程》第五条:“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
1、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被拆迁人提供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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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一)拆迁租赁房屋时,有权要求出租人与拆迁人签订产权调换拆迁协议;(二)拆迁人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拆迁协议无效;(三)与出租人、拆迁人协商拆迁补偿,签订拆迁协议;(四)协商不能达成拆迁协议的,可以请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五)对拆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六)对拆迁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七)拆迁人未能依法拆迁的,承租人有权要求拆迁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八)强制拆迁的决定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九)其他承租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承租人给予安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第31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此如果出租人隐瞒了出租房屋的事实,单独与拆迁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从而使承租人的权益受到了损害,拆迁补偿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追偿应得的补偿部分,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主张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并重新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是,如果《房屋租赁合同》中对拆迁补偿问题有明确约定的,应该按约定处理。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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