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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对承办备案审查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作出的备案审查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接受备案的人民...
法制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退回起草单位;(二)超越权限,主要内容违法,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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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及法规授权组织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对承办备案审查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作出的备案审查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接受备案的人民政府提出审核申请,并将审核申请抄送承办备案审查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审核意见。
对争议较大、内容复杂或者涉及其他重大问题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法制机构可以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必要时应当调研、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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