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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西沱历史名镇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西沱历史名镇的保护、规划、建设、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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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沱历史名镇保护范围内的古街区、文物古迹、传统建筑、街巷风貌、古树名木、山地特征及水系等生态环境均为保护对象。
西沱历史名镇保护范围内的古街区、文物古迹、传统建筑、街巷风貌、古树名木、山地特征及水系等生态环境均为保护对象。
核心保护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和措施进行保护:(一)坚持整体保护和原址保护的原则,保持西沱历史名镇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自然景观;保持传统街区历史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二)文物建筑应当完整保留;鼓励对传统建筑进行保护性维修和功能利用,但不得改建或者拆除;与传统建筑尺度协调的新建筑可进行整治和重新装饰,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新建筑应当拆除后按保护规划要求重建;不得新增建筑;维修的建筑不得超过原有建筑的高度,应当严格控制造型与色彩;(三)各种建筑的维修、改善和装饰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保证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色彩以及构造装饰与传统街区整体风格协调一致;(四)建筑层数控制在两层以内,檐口高度不得高于六米,建筑应当为青瓦坡顶;(五)云梯街、巷道应当保持原有的视线走廊及空间尺度,不得拓宽或缩小;商业街巷立面应当保持历史样式,不得随意变更街道红线和道路走向;(六)纳入全县旅游整体规划进行保护、开发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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