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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收取: 1.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
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收取: 1.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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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诉讼时效: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诉讼时效,最值得研究的是期间的起始计算,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容易的,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时效的起算却是复杂的,这是因为受害人必须在起诉前知道自己所受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否则无法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第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因此,侵害身体权的侵权行为一经实施完了,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对于侵害健康权的,要分受伤之日、侵害时不能发现的伤害确诊之日的不同来计算诉讼时效。对于造成丧失劳动能力的,须在确认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后,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费,应该以侵犯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的标准,按规定收取诉讼费。侵犯健康权的标准为诉讼额的1%。诉讼案件提交材料: 1、证明原被告主体身份的资料,自然人的身份证信息、法人的工商登记信息。 2、证明人身伤害事实的证据,何时受伤,如何受伤,伤在哪里、被谁所伤等的资料。 3、证明人身伤害治疗的事实,治疗诊断结果,手术记录、用药清单、医药费票据、护理等。 4、伤残程度方面的证明,比如司法鉴定伤残等级、护理期限人数、后续治疗费等。
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收取: 1.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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