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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共河北省纪委河北省监察厅关于禁止各级领导干部婚丧事大操大办的暂行规定》 (1)结婚仪式前要书面申报,仪式过后要书面向单位汇报的...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十六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第十七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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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对行政领导干部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数要从严掌握,确需兼任的,必须具有相应的任职资格,能够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占用本单位的岗位数和聘任指标,并由所在单位将需兼职的理由正式行文说明,报上级单位审查批准,按规定的程序聘任。兼职人员与本单位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一样实行考核,考核工作由聘任其专业技术职务的部门负责或授权有关部门代为考核。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五条领导干部担任由人大、政协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任期未满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规定应当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第六条领导干部因公辞职,应当在接到党委(党组)通知后7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现任职务的书面申请。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地产属于第三项房产其中的财产,当然应当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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