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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选举罪立案标准:有犯罪事实,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破坏选举的嫌疑,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1、暴力、威胁、欺诈、贿赂等手段,妨碍选举者。各级人大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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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56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破坏选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通过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碍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2、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设备,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场所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破坏选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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