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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破坏选举的嫌疑,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1、暴力、威胁、欺诈、贿赂等手段,妨碍选举者。各级人大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破坏选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通过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碍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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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破坏选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通过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碍选民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2、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或者非法选举有效的;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场所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破坏选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与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行为。 破坏“选举”,是指破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与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其中的“国家机关”不限于中央国家机关,而且包括地方国家机关。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居民委员会选举的,不成立本罪。 “破坏”选举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破坏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扰乱选举会场,强行宣布合法选举结果无效等; 二是妨害选民与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如诱使或迫使选民违反自己的意志选举某人或不选举某人,阻碍他人充当被选举人; 三是采取不正当方式影响选举结果。破坏选举的手段有暴力、胁迫、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破坏选举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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