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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破坏选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通过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碍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
刑法第256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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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破坏选举的嫌疑,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1、暴力、威胁、欺诈、贿赂等手段,妨碍选举者。各级人大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选举权,选举不能正常进行或选举结果不真实2、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选举设备,选举不能正常进行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发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强制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4、集体冲击选举场所或故意扰乱选举场所秩序,使选举无法进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破坏选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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