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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二审判决书,决定再审的案件原来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再审程序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所地:西城区鼓楼西大街XXX。 刑事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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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间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需要满足一定的时间限制。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 (2)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 被害人是个人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公诉案件中,也可以在侦查起诉阶段通过侦查机关和起诉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提起赔偿请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已经收录在案的,在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该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审程序的回答,可参考以上的资料。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书并不只存在于第一审程序中,在二审程序中也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151条之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裁定的上诉期、抗诉期,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确定,即对判决的上诉期、抗诉期为10日,对裁定的上诉期为5日。如果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分开审判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提上诉或抗诉,即对判决的上诉期、抗诉期为15日,对裁定的上诉期、抗诉期为10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既可以通过原审法院上诉,也可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起,并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只要合法的上诉或者抗诉,即应由第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理,引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在附带民事诉讼的第二审程序中,应当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附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上诉权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第2款之规定,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裁定的上诉权是法律赋予他们以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基本的诉讼权利,是独立于被告人、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享有的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上诉权之外的,并不依附于刑事部分,不受刑事部分是否有上诉、抗诉的影响,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只要在规定期内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起上诉,必然就会引起第二审程序。同时,如果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不同时是刑事部分的当事人,即并不是刑事被告人、被害人或自诉人的,其上诉权的范围只限于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起上诉,不能涉及刑事部分,同样,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如果并不同时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也只能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不能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另外,如果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时就是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则有权对全案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也可以单独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或者单独就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还可以同时就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裁判一并提起上诉。如果只单独就刑事部分上诉的,其上诉效力不影响附带民事部分;如果只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的,其上诉效力也不影响刑事部分;如果未明确针对刑事部分或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裁判提出上诉,只是笼统声明不服上诉的,应视为对全案提出上诉。 (二)关于人民检察院对附带民事诉讼的第一审裁判的抗诉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1条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因此,人民检察院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部分认为确有错误的,当然有权利也有义务提出抗诉。我们认为,如果人民检察院只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裁判提出抗诉的,其抗诉的效力不影响刑事部分的裁判;如果只就刑事部分的裁判抗诉的,其效力也不影响附带民事部分的裁判;如果对全案提出抗诉的,其效力则及于包括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在内的全部裁判、裁定。 (三)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第二审的审理问题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第二审程序的有关规定,即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86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具体地说,应当根据附带民事诉讼中上诉、抗诉的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都进行上诉和抗诉的,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6条之规定处理,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时,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全部内容,对其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抗诉的范围的限制。具体地说,第二审人民法律不认是对第一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还是第一审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都应当对其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2.对于只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或者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单独提出上诉或者提起抗诉的,我们认为,由于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实际上是“两案一判”,即它们实质上是两个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的诉讼,只是利用同一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并以同一判决、裁定进行裁判而已,因而如果仅就判决、裁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根据《意见》第82、83、84条的规定,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杀人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但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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