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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二、下列案件...
逮捕后侦查羁押规定的期限一般不会超过2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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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视具体情况而有着不同的期限规定: 其一,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其二,下列案件在上述规定的二个月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其三,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上述规定延长至5个月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其四,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6日起依法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其五,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所以说逮捕两个月期限应该逮捕之日起计算,当然啦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最长只可以关这么久。如果两个月调查结束,发现犯罪证据确凿,将会将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且如果案情比较复杂,涉及层面较多也是可以申请羁押期限,具体根据事态的严重性来判断。
逮捕后调查拘留期限:1、一般逮捕期限关于拘留期限的规定,嫌疑犯逮捕后调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件复杂。逾期不能结束的案件可以通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许可延长一个月。2、特殊案件的逮捕期限对于某类案件,如果在期限届满时无法侦查结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再延长两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如:(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3、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的逮捕期限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查。4、拘留期限的重新计算,从拘留期限开始计算的时间有3种特殊情况:在调查期间,如果发现嫌疑人有重要罪行,从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的嫌疑人不说实名、地址、身份不明的情况下,调查拘留期限从调查身份之日开始计算,但不得停止调查其犯罪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无法确定身份的,也可以以自报的名义起诉审判。对嫌疑犯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事件期限。取保候审起诉阶段的拘留期限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延长半个月。变更管辖的,从变更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刑事诉讼法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如需补充侦查,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调查的案件,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调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不得超过二次。补充侦查结束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逮捕嫌疑人后的调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第二,因特殊原因不适合长期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第三,下列案件不能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结束,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1)交通非常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犯罪集团案件;(3)重大复杂案件;(4)重大复杂案件涉及广泛、难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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