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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
第一、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二、下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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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逮捕嫌疑人后的调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第二,因特殊原因不适合长期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第三,下列案件不能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结束,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1)交通非常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犯罪集团案件;(3)重大复杂案件;(4)重大复杂案件涉及广泛、难以取证。
一、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二、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已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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