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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看了一下内容,问题还是很棘手的。 第一个问题,从离婚协议的效力上来说,双方约定贷款由男方承担的条款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若房子已经出售,那么...
第三项不需要分割(谁要谁继续还),该房产要分割、首付时的收据或发票之类的证明及每月还款后的银行回单,增值部分按比例分配;三是未还款部分的剩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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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协议中就婚姻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分割列明对方签字就具有法律效力
离婚财产分割是指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的分割,即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到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 离婚时,如果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的约定,则依照约定处理。如果无约定,则需要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但必要时也可以不均等。如果分割发生争议,则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判决。 对于房屋产权,一般以登记为准。登记在谁名下,则房屋归谁所有。一般情况下,产权登记以购房合同为准。如果没有特别声明,则购房合同上是谁的名字,房屋就是谁的名字。 如果房屋已经登记在女儿女婿名下,则房屋就是双方共同财产。无论是否办理结婚登记,离婚时双方应当平均分割房屋,并承担贷款责任。 如果对购房合同进行修改,声明只登记在女方名下,则房屋是婚前购买的,应当认定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女婿只能就婚后实际参与还贷部分要求女方进行补偿。贷款由女方个人承担。 夫妻可以签订协议,只要协议内容是自愿的、没有违法内容的,就是有效的。不过,如果协议涉及不动产的争议,则应当进行公证。因为后续过户等手续仍需要办理公证,早公证也能更有保证。 如果房屋还没有办理产权登记,夫妻可以协商将房产证办理到个人名下。一旦登记在两人名下,则房屋就是共有的。无论是否办理结婚登记,离婚时双方应当平均分割房屋,并承担贷款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3)项之规定,虽然夫妻一方经营所负债务,可以不认定为,由一方个人清偿,但必须是以“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说,欠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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