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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保险公司的成立条件

2022-04-01
第七十条保险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股份有限公司;(二)国有独资公司。第七十一条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七十二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第七十三条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是,不得低于第一款规定的限额。第七十四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第七十五条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进行保险公司的筹建。具备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正式申请表和下列有关文件、资料:(一)保险公司的章程;(二)股东名册及其股份或者出资人及其出资额;(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五)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资格证明;(六)经营方针和计划;(七)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第七十六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自收到设立保险公司的正式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第七十七条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由批准部门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七十八条保险公司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第七十九条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第八十条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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