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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典第119条第2款的规定,犯过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况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过失损坏煤气和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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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在现实生活中,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不仅损坏了易燃易爆设备本身,还经常引发火灾和爆炸事故,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伤亡和重大公私财产损坏。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犯罪对象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对象,即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所谓燃气,主要是指燃气、天然气等可燃气体燃气设备,主要包括供气系统的燃气发生装置、燃气净化装置、燃气输送设备等其他易燃易爆设备。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便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被破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3、主要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所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的过失,即行为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因为疏忽而不可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严重后果如果行为人对其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主观上既非出于故意,也无过失,则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况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过失损坏煤气和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是以易燃易爆设备为特定破坏对象的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
注意区分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界限。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相同,危害公共安全。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主观罪过不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行为人明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并持希望或放任态度,属于故意犯罪。本罪属于过失犯罪,行为人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因疏忽而未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2)对犯罪结果的要求不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只要行为人实施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就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无论严重后果是否实际发生,都构成犯罪,是犯罪既遂。而且本罪要求犯罪必须有严重后果。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过失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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