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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于合同成立后,可以向保险人一次支付保险费,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支付首期保险费一般被认为是人身保险...
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投保人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同时享有保险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并负有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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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保险法》规定了在人身保险不支付保险费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交费不足二年)或保险单现金价值(交费二年以上)的制度。所以保险人不应通过诉讼方式强行要求投保人支付保险费,而只能采用上面方式来解除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而无论投保人是否交纳保险费,因此,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费成为保险人的既得债权。在投保人没有按约定支付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人当然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被保险人支付。而对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于合同成立后,可以向保险人一次支付保险费,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因此,支付首期保险费一般被认为是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并且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的合同期限一般较长,要求投保人按合同约定持续不断地支付保险费,对投保人来说也会有一定困难。特别是寿险合同具有储蓄性质,投保人身险只是投保人的一种投资选择,也应当允许投保人放弃这种投资方式。所以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即保险费支付与否,只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如果投保人不按约定支付保险费,最终结果只能导致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责任,而不会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保险法规定,保险人不能强制投保人履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即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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