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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规定,当事人对施工量存在争议的,按施工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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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可以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的,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工程量。本条规定,从实际出发,从证据的角度平衡双方的利益,有利于维护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根据工程惯例,除工程签证表外,确认工程量的证据一般包括:双方的信函、会议纪要、变更通知、设计变更图纸、施工日志、工程费用定额等。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要保存证明自己实际完成工程量的证据,一是要保存完整,二是要记录清楚,防止诉讼证或提交的证据被误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可以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的,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工程量。本条规定,从实际出发,从证据的角度平衡双方的利益,有利于维护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根据工程惯例,除工程签证表外,确认工程量的证据一般包括:双方的信函、会议纪要、变更通知、设计变更图纸、施工日志、工程费用定额等。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要保存证明自己实际完成工程量的证据,一是要保存完整,二是要记录清楚,防止诉讼证或提交的证据被误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可以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的,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工程量。本条规定,从实际出发,从证据的角度平衡双方的利益,有利于维护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根据工程惯例,除工程签证表外,确认工程量的证据一般包括:双方的信函、会议纪要、变更通知、设计变更图纸、施工日志、工程费用定额等。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要保存证明自己实际完成工程量的证据,一是要保存完整,二是要记录清楚,防止诉讼证或提交的证据被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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