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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房屋所有权归登记名义个人所有 法律规定,由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并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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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并取得房产证,婚后偿还贷款期间离婚的。如果能够证明偿还贷款的资金全部是由购房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支付的,那么该房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直接归属其本人,除非是双方书面约定该房产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不能证明偿还贷款的资金全部是由购房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支付的,则应当视为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按揭贷款。不论是双方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或者是双方偿还贷款的份额,均不影响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性质。此种情况下房产归签订购房合同的一方所有,但是房屋两种价格差额部分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分配。 第二,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分割按揭财产时候存在首付款、已经偿还贷款、尚未偿还贷款、房屋实际升值等四个组成部分。实际上房屋的合同价值就是已经支付房款与剩余贷款本息的总和。房屋的实际价值(合同价值与房屋升值之和)减去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后的剩余价值才是双方的分配对象。由其中的一方取得房产,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同时向另一方支付房屋价值的一半。如果房屋的实际价值低于首付款、已经偿还贷款、还应继续偿还贷款之总和的(实践中极少出现),则应当由其中一方取得房产,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同时另一方向其支付房屋价值差额部分的一半。
离婚后,房屋所有权仍归男方,未还清贷款为男方个人债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对应的升值部分,由男方补偿一半给女方。
1、男方婚前购房,若房产证只登记男方一人名字,则该房属于男方婚前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2、若结婚后,房产证增加女方名字,则房子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夫与妻各占一半产权权益; 3、若房产证为夫妻两人名字,离婚时,男女双方应协商房子不动产的归属,要房子的一方须按对方产权权益补偿现金给对方,男方的婚前首付不需作为共有财产分割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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