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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收条,应注意: 1。收条属于暂时的,如果以后换证时收据的同时,务必将收据收回租作废;这是对于外部的工作; 2。内部:必须在收据的备注栏:详...
打收条,应注意: 1。收条属于暂时的,如果以后换证时收据的同时,务必将收据收回租作废;这是对于外部的工作; 2。内部:必须在收据的备注栏: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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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收条,应注意: 1。收条属于暂时的,如果以后换证时收据的同时,务必将收据收回租作废;这是对于外部的工作; 2。内部:必须在收据的备注栏:详细写明内容、数量、金额,备忘,防止内部检查时,事后自己含糊其辞;虽然为了公司方便,防止被个别人或者小人,找麻烦。 3。尽量不可收条,最好开取收据,便于查对做帐; 4。收条最好写上公司的名字,经办人可以填写收款人。
收集证据是发现和取得证据的活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责任收集证据,查明案情。在中国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并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人民法院也应当根据职权,主动收集证据,以查明案情,解决争议。 注意事项如下: 1、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伪造或毁灭证据都是触犯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3、收集证据的方法和手段必须合法。
(1)收集证据应迅速及时,以免时过境迁导致证据灭失。 (2)当事人所收集的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而且应客观真实,以使收集的证据能起到证明的效力。 (3)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方式、方法等必须合乎法律的要求。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能伪造证据和篡改证据。(4)当事人在收集书证、物证时,应尽量收集原件、原物;收集原件、原物确实有困难的,再收集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和复制品。 (5)当事人可以自行收集证据,也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进行证据的收集工作。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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