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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依法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的,依据《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处罚。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行政措施:(一)下达警示通知书;(二)通报批评、责令改正;(三)责令公开检讨;(四)责令删除违法内容。警示通知书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制定统一格式,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给相关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本条所列的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国家鼓励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加快与新媒体的融合发展。国家鼓励组建网络出版服务行业协会,按照章程,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倡导网络文明,传播健康有益内容,抵制不良有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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