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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1)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不得适用保外就医。 (2)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剥夺自由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将其交付一定机关,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监外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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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剥夺自由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将其交付一定机关,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监外执行并不是每个人都可以适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且必须经过法定的条件。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罪犯,一律不准监外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刑期届满,则应及时释放。
1、前提: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并且仍在执行过程中。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已被剥夺了生命自由,不存在临时监外执行的可能性。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多为犯罪严重、主观恶性较深的罪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若允许其临时监外执行,必然会造成不稳定的社会影响,使人民群众对国家法律失去信心。被判处管制或者单独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属于开放性刑罚,即不被拘留而被放在社会上执行的刑罚,也不需要临时监外执行。具体必须有以下情形之一:(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至于罪犯所患的疾病属于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需要执行机关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出具的证明文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确定。为了防止一些人利用这一规定,如果被判处有严重疾病的人道主义,就很难确定为自己的医疗条件。其目的是使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不在执行场所受到惩罚,使罪犯回到家庭,得到更好的照顾或照顾婴儿。(3)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不能照顾自己,适用不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时执行。
监外执行即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刑罚,可暂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并由罪犯原属的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协助监督的一种特殊刑罚执行方法。《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了监外执行条件,即,“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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