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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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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4日,区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案,被告赵、莲赔偿死者马父母即原告段、斌共计5万元。 据介绍,原告段、斌系夫妻关系,死者马系二原告之女。马生前系高新区某饺子店的服务员,居住于该饺子店老板珂为其租赁的职工宿舍,即被告赵、莲的房屋。2009年9月25日,马与同事妮于18时下班,二人回到职工宿舍。22时许二人均称睡不着觉,便到楼顶聊天。后来马对妮说感觉冷,就在楼顶一会儿转圈、一会儿跑步,当马跑到楼顶北侧防护墙边时忽然仰脸向墙外倒去,当时约次日凌晨2时,后110、120均到达现场,马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应当预见到夜晚在楼顶转圈、跑步存在人身危险性,但其本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马本人对其死亡应负主要责任。二被告将其建造的房屋用于对外出租,并向承租人收取相应的租金,二被告应在合理限度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24米以下临空高度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米,但二被告建造的四层房屋楼顶围墙的高度仅为80cm,该高度不足以避免人体靠近栏杆时因重心外移而坠落,二被告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二被告对马的死亡具有过错,二被告对马的死亡应承担次要责任,其二人应对死者马的父母给予相应的赔偿。综合考虑二原告及二被告的实际情况,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赵、莲赔偿死者马父母即原告段、斌共计5万元。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拒不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判决只某、文某、上某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没有具体承担的份额,则四人应各自承担四分之一。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任何一人或公司要求赔偿全部款项,也可以选择要求其中任何一人或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费用,如文某、上某和只某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可以选择向公司主张权利,要求公司全部支付,但公司支付后,可向文某、上某和只某三人追偿其不应承担的份额(即四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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