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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份证原件,一方为境外人员的,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2、户口簿原件,一方为境外人员的,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3、结婚证换发结婚证的需提供原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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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政部门颁发的相关规定:结婚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当办理《夫妻关系证明》。申请办理《夫妻关系证明》应提供的材料有: 1、男女双方的书面申请; 2、双方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4、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5、二人近期免冠半身合影照片(二寸)3张。《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根据民政部门颁发的有关规定:结婚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办理《夫妻关系证明》。申请《夫妻关系证明》应当提供的材料有:1、男女双方的书面申请;2、双方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3、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4、双方身份证、户籍簿复印件;5、近期免冠半身照片(2英寸)3张。《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接受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1)婚姻登记处有管辖权;(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离婚,仍保持这种情况;(3)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明;(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申请,并填写《婚姻登记证申请声明》。当事人因某种原因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发的,可以同时查看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当事人找不到婚姻登记档案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婚姻关系。经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有婚姻关系的,可以补发结婚证。
补办结婚证的程序是:近两年登记结婚的夫妻,档案中还有各区县的婚姻登记处。补办人只需携带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合影到第一次领证处补办,当天即可获得新证。已登记结婚两年以上的夫妻,如果想补办结婚证,需要到各区县档案馆查找登记材料,然后带上户口本、身份证、照片到当地婚姻登记处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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