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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确实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即如果遗嘱人有多份不同形式的遗嘱,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公证遗嘱,即使公证遗嘱的订立时间早于其他形式的遗嘱,也因其公证而具有优先效力。如果上述遗嘱内容有冲突,则需要根据公证遗嘱内容进行继承。但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根据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删去了上述规定,即:公证遗嘱在效力上不再具有优先性。立遗嘱人立有几份内容冲突的遗嘱时,以最终遗嘱为准,不再强调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这一规定反映出法律更注重保护公民的遗嘱自由。依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2、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几份内容冲突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以最终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终遗嘱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和变更自己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撤回遗嘱相关内容。立几份遗嘱,内容相冲突的,以最终遗嘱为准。
1、在《民法典》的最新规定中,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等级相同,没有优先,出现冲突以时间最后的为准。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依靠被继承人支持的继承人以外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支持被继承人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适当的遗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为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几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送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和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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