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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优于公证遗嘱

2021-11-27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确实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即如果遗嘱人有多份不同形式的遗嘱,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公证遗嘱,即使公证遗嘱的订立时间早于其他形式的遗嘱,也因其公证而具有优先效力。如果上述遗嘱内容有冲突,则需要根据公证遗嘱内容进行继承。但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根据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删去了上述规定,即:公证遗嘱在效力上不再具有优先性。立遗嘱人立有几份内容冲突的遗嘱时,以最终遗嘱为准,不再强调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这一规定反映出法律更注重保护公民的遗嘱自由。依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2、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几份内容冲突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以最终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终遗嘱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和变更自己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撤回遗嘱相关内容。立几份遗嘱,内容相冲突的,以最终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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