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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 鉴定过程: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劳动能力鉴定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 进行鉴定的流程: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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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一般是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申请人应当向工伤发生地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劳动能力的初步鉴定和复查。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步鉴定或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再次鉴定。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二、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检验报告、光片等诊疗资料复印件;三、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材料。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后20日内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工伤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对初次鉴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劳动能力鉴定能力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期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可向单位所在地人社局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表》,提交:(1)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的复印件1份;(2)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一寸照片2张;(3)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CT、X光片等诊疗资料的复印件;(4)其他。 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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