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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据是指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1、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中,都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2、第一审程序中,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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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申请调取新证据导致案件延期审理的时间,只要不超过1个月,就不计入案件审理期限。 2、审理期限是指某一案件从受理到做出裁判的法定期间。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3个月。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为3个月,不得申请延长,如无法按时审结,应转入普通程序。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期限为30日,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4)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3个月,由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审理对民事裁定不服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30日。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民事再审案件中,原审已经出示的证据是否还要出示质证,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在民事再审庭审中,仍是参照一审或二审程序进行,但因已经经过审理,故程序可以简化,对于原审庭审中双方无争议的、或当事人对原审法院认定的证据无异议的,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但是,如果该证据虽经原审法院认定,但结合申请人的其他新证据可以支持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请求的,则仍应该向再审法院出示,并由对方当事人结合其他证据进行质证;或者该证据虽在原审中已经出示,但未进行质证、或未由法院进行认定,且对申请人有利的,也应该再行出示并进行质证。《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一、答辩状提交与否,不影响庭审; 二、一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如无新的证据可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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