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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刑法修二十四条刑法修新增第224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名义,要求参与者以支付费用、购买商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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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第七部224条,具体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条是独立的条文,传销的本质是诈骗,但有的也带有胁迫。内容上与第二百四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一定联系,但属于独立的罪状和处罚,同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罪”类。目前有8个修正案,通过不断向97年版《刑法》加塞“之一”、“之二”条文的办法,使“刑法典”既能保持“刑法稳定性”,又能惩治新的犯罪种类。但加塞了那么多条(约有20余条),一是给人以与上一条“同罪”的感觉,二是序列上毕竟不顺。那么,有几个“修正案”之后重新颁布新的《刑法》,我们唯有耐心等待。
《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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