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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下情况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欺骗对方当事人的财产,金额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罚金额巨大或有其他重大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重大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处罚金或没收财产:(1)以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废弃的票据或其他虚假财产权证明书作为担保的,如果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合同的人或者没有履行合同的话,就会继续支付5人的财产权,或者没有履行合同组织、领导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支付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取得参加资格,按一定顺序构成水平,直接或间接以发展者数量为报酬或回扣依据,诱惑,威胁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欺骗财产,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宣传活动,处罚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罚5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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