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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
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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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在原《刑法》第224条之后增加一条,是规定了非法传销罪。这是一种犯罪行为,你可不要轻信什么资本运作之类。具体条文如下: 《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修二十四条刑法修新增第224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名义,要求参与者以支付费用、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取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形成等级,直接或间接以开发人员数量作为报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胁迫参与者继续开展他人参与、骗取财产、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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