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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以其归属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查处各类林业行政案件,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林业主管部门的印章。 二、森林公安机关与其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部门按照谁先发现谁办理的原则,依法查处林业行政案件。 三、对于依法立为林业行政案件的,森林公安机关不得采取查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各类治安、刑事强制措施。 四、上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决定查处下级森林公安机关有权查处的林业行政案件。 五、森林公安机关以其归属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立案是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的第一个步骤, 一般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对于行政处罚的规定程序如下,适用于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处罚较轻的案件,包括警告、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大拿外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各科室(2个办案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及其他违法证据的收集→填写监督意见书,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填写规范的同意编号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收缴发票复印件→各科室(办案员)将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档案资料移交法规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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