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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投标人之间不得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
违反本条例规定,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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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法律、行政法规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主管部门依法收回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一)应当履行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二)不按照经核准的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进行招标的;(三)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四)未按照规定通过比选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五)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的;(六)未按照规定使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七)不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八)同一招标项目在不同媒体上发布的招标公告或者对不同的潜在投标人发出的投标邀请书内容不一致的;(九)未按照国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编制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十)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五日的;(十一)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十二)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的;(十三)对开标过程不记录的;(十四)未按照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的;(十五)未按照规定公示中标结果的;(十六)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招标投标报告或者书面合同的。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重新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书面评标报告:(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三)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四)废标情况说明;(五)评标标准、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六)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七)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八)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以及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九)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的纪要。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说明具体理由。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并由评标委员会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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