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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工作,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计划办公室,选配与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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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以及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倒卖、变卖政府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依法第二个子女的,注销其父母光荣证,停止其享受本条例规定的相关奖励优待。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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