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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拍照并发表出去是侵犯别人肖像权的行为。 2、根据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
顾客只是简单的将拍照发微博,没有故意对照片进行丑化之类的,不算侵犯肖像权,但涉及侵犯隐私权和名誉权,可以要求顾客进行删除!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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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手机拍摄不一定侵犯肖像权,符合下列条件时构成侵犯肖像权: 一、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如被摄者肖像权受到侵害后,受害人的名誉、地位、身份受到打击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 二、是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这里包含故意和过失)。即摄影活动中确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非法侵害他人肖像权的,即可认定有过错。 三、是损害事实和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有因果关系必须是摄影者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内在、本质、必然的联系。
非法拍照不侵犯肖像权。侵犯肖像权是指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 非法拍摄是国家机关正常行使职权,这里不用于营利,不属于侵犯肖像权。 肖像权是自然人对自己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的一种人格权。
在摄影实践中,经常会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有以下三种情况: (1)“以营利为目的”的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二是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即使用者在主观上,希望通过对他人的肖像的使用,获得经济利益。但是,所谓的“营利”并不是我们通常理解上的要有营利实事,只要有营利的主观意图,有客观营利的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实现营利目的,都构成“营利”实事。 (2)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即被侵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可见,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等,使用人也同样构成侵权(肖像权)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许多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污损、丑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例。以上可以清楚的表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决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权的唯一前提和要件,而只是确定侵权责任大小的重要情节。 (3)肖像权人虽然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但是由于使用人超出了肖像权人许可的使用范围、使用区域、使用时限。这种情况无需是否存在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都构成侵权责任。当然,这种情况一般是属于合同的违约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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