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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
申请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挖掘城市道路申请;(二)年度挖道计划;(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计划文件;(四)建设工程规划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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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业主、物业管理公司不可私自占有、发掘物业管理服务地区内的路面、场所,危害小区业主的整体利益。 2、因检修物业管理或是集体利益,小区业主须经临时性占有、发掘路面、场所的,理应征求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物业管理公司须经临时性占有、发掘路面、场所的,理应征求业主的同意。小区业主、物业管理公司理应将临时性占有、发掘的路面、场所,在承诺期内恢复正常。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的相关材料到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道路挖掘许可证并缴纳道路挖掘费后,方可挖掘。挖掘城市道路对交通安全构成影响的,还必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工程结束后,挖掘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标准回填,经市政设施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标准恢复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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