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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不能分配该项,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的规定,城市户口是不能分配“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城市的土地性质为“国”有),是不发包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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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父母)的承包权会不会改变: 1,如果当事人双方的户口已经外迁的,重新发包时,户口不在本村的,就没有承包权了; 2,如果只是子女的户口外迁的,在承包期限内,土地还是可以使用的;重新发包时,孩子的土地承包权就没有了; 3,土地以及村集体利益的分配,以当事人的户口为准,只要是本村体制内的户口(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可以分配村里的土地及其他利益。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是1980年代初期在中国大陆的农村推行的一项重要的改革,是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转折,也是现行中国大陆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2,“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大陆推行“改革”,而改革最早始于农村改革,农村改革的标志为“包产到户(分田到户)”即后来被称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俗称“大包干”)。二,农村土地流转: 1,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 2,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 3,农村土地流转其实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权的合理收回】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对照你的情况,村里无权收回你的承包土地。现在无论是村里集体出租还是你个人出租,你都是承包人,享有承包收益。同时,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流转费用及收益归属】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村里更无权扣留你的租金及收益。第五十八条【流转收益的退还】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鉴于以上情况,你可以去找村委会主张权利,如果村委会不能解决,可以直接上法院起诉。
国家规定,在农村,只要有农村户口,村里就会分一定面积的土地,一般是一部分为固定的土地作为基本口粮地平均分给村里人,口粮田按人平均承包,一般只负担农业税,体现社会福利原则,若有剩余用地,村民可自由承包土地,交纳承包费。口粮田来源于“两田制“,就是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前提下,将集体的土地划分为口粮田和责任田。“两田制“设计者的用意不错,但具体执行起来却有弊无利。两田制的具体执行者是村委,尤其是村支书、村长、会计几个人。这5%的积累田往往由村里少数几个干部给私分了,至于他们缴不缴租金,缴多少租金,只有他们自己知道,村民是不晓得的。即使村委能得到这笔租金,是否用于村内公共事务,根本没有保障。农民的原先负担,也没有因此而有所减轻。所以,村民们对两田制的怨言不少。假如某村有别3000亩耕地,按5%计,全村积累地150亩,如果把原先分摊到这3000亩土地上的农民负担转嫁到95%的承包地上,这不反而增加农民负担吗又假如积累地的年租金每亩150元,150亩,不就是2.25万元了吗这笔钱很有可能给村干部们多吃多分掉了。所以,两田制的普遍推行,一是反给农民增加负担,二是给村千部提供一个腐败机会,实在有弊无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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