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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单纯的卖淫嫖娼行为,并不会构成刑事犯罪。如果组织、强迫卖淫构成犯罪的话,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
犯拐骗妇女卖淫罪的,根据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并处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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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不以组织卖淫罪的从犯论处。 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洗浴中心等经营场所担任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等,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且无前款所列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以下就是介绍卖淫罪法律规定的相关回答。介绍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以及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介绍卖淫罪的犯罪构成如下所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勾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一)强迫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卖淫人员累计达5人以上的; 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3人以上的; 3.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4.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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